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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监考规则

来源:  日期:2011-05-03 20:51:04  点击:  属于:教学动态

 

一、考人员要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保证考试顺利完成。院级统考科目的监考人员要按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承担监考任务。
二、监考员必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裁定标准》在监考时履行监考义务,作好监考工作。
三、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领取试卷,考前10分钟清理考场。阻止考生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有考生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监考员应该要求考生将物品带回宿舍自行存放后再返回考场参加考试),组织考生凭学生证入场对号入座,宣讲有关考场纪律(每次考试第一场必须宣读《考场规则》),要求每位到场参加考试的考生填写“考生考场签名表”,并根据学生证检查此表的填写情况。
四、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裁定标准》对违规考生的行为做出裁定,并及时详细地填写“考场记录”反映考场真实情况。(根据《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裁定标准》,具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监考员应及时制止,并对该名考生发出一次警告,如有再次违纪行为的应没收试卷令其离开考场结束考试;具有“考试作弊”或“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监考员应及时制止,立即收缴保存试卷及作弊物品,令其离开考场结束考试。)
五、监考时主、副监考员必须一前一后。在监考时间里,监考人员不得阅读书报杂志,不得从事阅卷、写作或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项,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八、终场铃声一响,要制止考生继续答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按学号顺序排好送各系(部),监考记录送教务处备案。
九、本规定自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施行。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规则凡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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