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教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减少并有效地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分类及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学院各类工作人员在学院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以及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各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的各种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事故、(二)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三)教学管理事故、(四)教学保障事故,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一级)、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
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可能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教学系(部)或主管部门。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所在系(部)负责安排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填报《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并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单位或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处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院长核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级、二级的处理由学院发文,三级的处理视情节轻重由教务处或系(部)给予通报,系(部)通报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一学年内,同一人员每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每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旦确定,事故及其处理意见记入个人档案,并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并与职称评定、岗位津贴等直接挂钩。
1、发生一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并给予院内通报,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五年内不得晋级或参加职称评定。发生2次者,取消 任职资格,给予解聘。
2、发生二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院内通报,本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得参加各级评优。三年内不得晋级或参加职称评定。
3、发生三级教学事故1次者,给予职能部门或系(部)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晋级或参加职称评定。
4、扣发津贴等具体事宜参照院内津贴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者,须在一周内向本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本单位的监督下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改进不明显者,视情节轻重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将根据事故责任人的事故等级和学院相关规定,扣发事故责任人的岗位津贴划入学院财政账户。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进行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报送教务处。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任何部门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故意以集体名义报送或拖延不报超过两周者,将给予主要责任领导者每人三级事故处理。经查实确属集体责任者,则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领导一年内不得评优并扣发相应津贴。
第十三条 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凡是本办法未列举的违反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最相近的教学事故等级处理;尚不足以构成高一级教学事故的则按低一级教学事故处理;难以参照的特殊事件,如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院长办公室会议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发生的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2、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附件1: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事故
一级:重大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事故。
事故特征:
1、教学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宣传违法的、不道德的、淫秽的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教务处或者系(部)批准,擅自减少或者调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四分之一。
3、未经教务处或者系(部)批准,一学期累计随意停课6节以上(含6节)或调课10节以上(含10节)。
4、在教学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达3000元以上,或使学生严重伤残;或故意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000元以上或使学生严重受伤。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导致教学计划不能正常实施、教学课程不能正常开设。
二级:严重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事故。
事故特征:
1、在教学中宣传不健康的内容和反科学的思想,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未经教务处或者系(部)批准,擅自减少(或调整)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六分之一。
3、未经教务处或者系(部)批准,一学期随意停课累计达3-5节或调课3-9节,或擅自更换课程,或请人代课。
4、在教学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000-3000元或致使学生严重受伤;或因故意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达300-1000元或使学生严重受伤。
5、无故不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或因教学不负责任而严重影响教学效果,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6、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或无正当理由在授课(包括实验课、习题课等)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7、在教学实践环节中,指导时间少于规定的量(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随意离开岗位、擅自请他人替代的时间)达六分之一。
8、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课程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数量,或不批改实验报告、设计报告
9、辱骂或者体罚学生,或对提正当意见或建议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10、教师指导学生的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大面积抄袭
11、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者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三级:一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事故。
事故特征:
1、没有教案或讲稿,或不组织教学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或其 它 教学不规范或对教学不负责任的行为。
2、未经教务处或系(部)批准,擅自减少(或调整)教学内容或学时少于规定的六分之一。
3、未经教务处或系(部)批准,随意停课或者调课达2节。
4、在教学期间,由于工作的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l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伤害,或故意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3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相关教学材料。
6、上课期间接听电话或拨打电话、上课无故迟到、提前5-10分钟(含5分钟) 下课,或授课(包括实验课、习题课等)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5-10分钟。
7、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在5-10分钟(含5分钟)内不能正常进行;或在实验中出现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8、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指导。
9、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上课、出现不尊重学生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
一级:重大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事故特征:
1、监考过程中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隐报学生作弊(违纪)行为。
2、监考员无故缺席、监考迟到、提前或擅自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 (含20分钟);不 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导致考试结果无效或考试无法进行;考生作弊(违纪)人数达到三分之一。
3、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泄露试题相关信息的现象。
4、涂改试卷答案或非正常更改学生成绩。
5、命题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而又拒不更改,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无效。
6、一学期内遗失尚未登记成绩的1门课程1个班级试卷的三分之一;或一学期内遗失已经登记成绩的试卷的3个班级的3门课程以上(含3门课程)。
7、上报或登录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成绩。
8、批阅1个班级试卷中,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0分以上的试卷超过1O份(含10份)。
二级:严重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事故特征:
1、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到考试正常秩序。
2、在监考时间内接听电话或拨打电话影响考试秩序;或 无故迟到、提前或擅自离开考场1O-20分钟;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违纪)人数达到六分之一。
3、命题人员无意露题、或与命题有关人员因管理不当出现试题泄露的现象。
4、擅自变更考试评分标准,影响到公平、公正评分,或其它违反到考试管理或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的影响。
5、正式使用的试卷中,命题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试题严重出错、错发试卷等,严重影响到考试秩序。
6、一学期内遗失尚未登记成绩的l门课程1个班级试卷的五分之一;或一学期内遗失已经登记成绩的试卷的2个班级的2门课程以上(含2门课程)。
7、教师有意造成考试总评成绩偏高或不及格比例严重偏高,或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整体更改、调整学生成绩。
8、不按时送交考试试卷或考试命题不符合规定而又拒不改正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相关成绩。
9、考试完毕后回收的试卷出现份数与参考人数不符的现象。
10、批阅1个班级试卷中,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O分以上的试卷超过5份(含5份)。
三级:一般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事故。
事故特征:
1、监考员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找人监考。
2、监考时间手机铃响,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擅自离开考场5分钟。
3、命题范围或命题数量明显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命题人员考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复习从而出现缩小考试范围。
4、在阅卷过程中不按照评分标准评分、随意扣分、送分,或评卷有明显出错率,或课程成绩单上分数有不当改动。
5、命题或印刷试卷不及时、或报送的成绩出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6、一学期内遗失尚未登记成绩的1门课程1个班级试卷1份以上;或一学期内遗失已经登记成绩的试卷的1个班级的1门课程以上(含1门课程)。
7、教师擅自通报未经系(部)审查通过的课程成绩,并造成一定影响。
8、期末考试命题不按照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 B两卷;或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不全又拒补充完整的。
9、批阅一个班级的试卷中,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0分以上的试卷超过3份(含3份)。
10、其它违反考试管理和成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教学管理事故
一级: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事故特征
1、教学管理部门或各系(部)在学期末或新生开学前仍未制定好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校历、课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未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内课程,导致教学计划执行混乱。
3、违背事实乱发毕业证书、成绩证明等。
4、成绩、学籍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到毕业生工作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二级: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事故特征: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课堂教学、考试严重混乱。
2、学生请假一个月以上,或旷课超过20节(不含20节)不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处理,或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不及时报教务处处理。
3、系(部)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征购申请表,或教学主管部门订购教材不及时,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外);订购教材在开学时不能及时到位,对此不作说明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严重影响教学。
4、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订购教材或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资料。
5、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教材霉烂、虫蛀等损失达2000元以上。
6、全院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传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7、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8、系(部)拒不接受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教学任务尚未落实,且不主动与学院以及主管部门报告、协商;或开学前任课教师不能到位,未报教务处审批,擅自停开或调整教学计划内课程达一周以上,并造成恶劣影响。
9、不认真、积极地执行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或通知精神,导致教学或教学管理(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成绩、考试等)混乱。
10、处理教学管理数据时弄虚作假或因不认真而造成数据失实,严重影响学院管理的。
三级: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事故特征: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在接报15分钟内(含15分钟)未能妥善处理。
2、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教师或学生不能依时上课(或考试)。
3、学生请假一周以上,或旷课超过1O节(不含1O节)不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处理;或三级教学事故不及时报教务处处理。
4、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
5、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教材霉烂、虫蛀等损失达1000元以上。
6、选用教材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7、关于全院性活动、放假等的教学调度通知没有及时下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四、教学保障事故
一级: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事故特征:
1、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未能及时处理、抢救或转送,造成严重后果。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的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二级: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事故特征:
1、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3节以上(含3节),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工作失职停电停水,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3、采购伪劣教学用品,严重影响教学。
4、教室、实验室设施不及时检修或报修,或接报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换或维修,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5、教室(含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开门推迟5分钟以上(含5分钟),致使停课、调课或无法按时考试。
6、教学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教学。
三级:一般教学保障事故。
事故特征:
1、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2节以内(含2节),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安排上课的教室(含实验室)迟开门5分钟以内(不含5分钟)。
3、对教学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治理不力,影响教学。
4、教室、实验室设施不及时检修或报修,或接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换或维修,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